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
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一般作案人会采用极端的手段,例如暴力或胁迫。一旦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等手段不可避免的会对妇女造成一定的身体、精神上的伤害,从而使妇女受伤或者死亡。那么在强奸中致使妇女受伤或死亡的是否应该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强奸罪的数罪并罚来处理,还是只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强奸罪中其一处断?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判断类似事件,一般会首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如果犯罪嫌疑人想通过重伤妇女使其失去行动能力后强奸的一般按照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以强奸为目的,在过程中为了使反抗的妇女安稳下来而采用暴力手段使妇女受伤的一般则不按照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处理。此外,如果事后对妇女进行伤害的则一定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处理。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杀害被害人为目的,杀死被害人后奸淫了被害人的尸体,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处断,不判处强奸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想要杀死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只是昏迷并没有死,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强奸了被害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会判处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未遂)和强奸罪。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考虑客观方面,例如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时使用了什么工具或者手段,对于手段恶劣的或者一定能够造成死亡局面的手段也可以按照数罪并罚来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