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基于司法人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而命其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和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在知晓回避事由后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人员回避的请求。
以下是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应当注意的事由:
1、申请回避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申请回避的形式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法庭辩论终止前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书,或在庭审过程中口头提出并在书记员当场制作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审判长决定延期审理的。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请求由院长决定,对院长的回避请求则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申请回避后人民法院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不能当庭做出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当事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对于回避的裁定后在复议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