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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7818   发布时间:11-07/17:19
因产品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归纳起来,主要解决了下列问题:
  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为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产品质量法给予消费者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并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一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由此可见,现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一致。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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