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与第六条过错责任规定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因为跨越了“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原则,使得造成损害方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会被很大程度上地扩大。因此,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能存在列举性、限制性的规范和情形予以适用,并不能广泛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