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在国外,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主体是政府,而在我国,强制执行程序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强制执行方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若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若是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2、法院受理与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