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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和解冰释前嫌?鲁山检察院最新回应尚未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故意杀人和解案成精品再推舆论顶峰,网友预测未成年人强奸案的最终判决。
编辑:blstyyy | 时间:2018-09-25 | 浏览:7588次 | 来源: 中国律师服务网 | 作者:blstyyy

前几天,一则由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表的文章引起了大众的注意,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此文既出,无人夸奖该检察官,反倒是“冰释前嫌”这个带着宽容甚至还有些亲密的美好祝愿的词汇突然上了热搜,仔细读来才知其内情——16岁未成年强奸17岁未成年,在检查员的努力下和解成功,冰释前嫌。众口哗然,什么时候强奸未成年人这种重罪也可以和解了?

基本案情如下:16岁的小赵还在上初二,就读于鲁山县某中学,于暑假期间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和17岁女孩小花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小赵之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某秉承“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的办案理念,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由,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后,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谁给的勇气?网友质疑与不起诉综合试点单位、未成年人检查精品案件评选活动、河南检察好故事评选活动有关

网友发现,原来该检察院如此刷新三观的做法,是来自整个河南检察院“和解至上”的风气,从不起诉综合试点单位,到未成年人检查精品案件评选活动、河南检察好故事评选活动,这些案例似乎都透露着一种和稀泥、效率主义的办案态度和从轻从简的价值取向,从而得以引发大众对鲁山检查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处理方式的不满。

据详细了解鲁山县检察院的另一起案件——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可得知:鲁山检察机关在受理该案后,先是安排李某某与家人会见,对其进行教育和心理疏导,然后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与小赵强奸小花一案处理方式一脉相承。同时,检察机关还对相关教育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规范管理,为避免耽误当事人的学业,鲁山检察院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继续完成学业。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的时间,检察机关提出的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过层层筛选,该案件进入全省未检案件二十强,并通过最终的评选,正式被评为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该案可充分看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逮捕变取保候审,判三缓三,几乎没有采取过自由刑,检查机关给了未成年罪犯最大的宽容,李某某得以犯故意杀人罪之后“逍遥”狱外。


抛开现象看本质,强奸案和解有何法律依据?强奸未成年人真的是重罪吗?刑事和解协议书是最终

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从上总结出两则基本信息:

一,刑事和解只适用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法定刑三年以下的侵权故意犯罪和法定刑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显然,强奸罪起刑3年以上,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且是故意犯罪,也并非民间纠纷引起,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性自由权利的恶性犯罪,显然不是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这里面,大家对于小花17岁的未成年身份颇为在意,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法定量刑情节来看,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年龄只有一个划分标准——十四周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强奸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与强奸成年人在量刑情节上无异。

二,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仅为法定量刑的从宽情节,并非最终裁决,也不等同于民事上的调解书。所以,此案并未完结,但是法界人士预测,鲁山检察院后续可能会做出减刑、附条件不起诉等决定,至今还未得到鲁山检察院院方的解释,但逮捕变成取保候审,依旧是一种强制措施,主刑并未判决或执行,可以肯定的是此案并未结案。


事发至今,各级检察机关暂未回应舆论质疑

故意杀人案如火上浇油般将强奸和解案推至舆论的中心,遭到众人的口诛笔伐。该案如此受大众关注,除了官媒“冰释前嫌”一词措辞不当、惹众怒和嘲讽之外,大众普遍关注的核心还是在于: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为何要适用和解?仅仅因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就要违背法律,特殊处理到如此地步吗?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还是纵容未成年人?

这些匪夷所思的案件,不仅入选精品、楷模案件,还被其大肆宣传,热烈庆祝,检察官和检查机关俨然成了保护罪犯的“功臣”。这其中究竟传递了怎样一种司法的价值取向?既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又能“速战速决”才是高效率、高质量的精品案的评价标准吗? 鲁山检察院还能否交出满意的答卷平息众怒?

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因为此事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该案目前未得到检察机关的回应,由于尚未结案,本站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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